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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020-08-03 18:07 次阅读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四)企业的职责

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会同工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2.向职工代表大会做行政工作报告;

3.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审查监督事项的方案或草案;与工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候选人或民主评议的人员;

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决议;

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五)企业党组织的职责

企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支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六)企业工会的职责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条

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日常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增补、培训等工作;

2.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准备工作;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4.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5.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业协商修改;

6.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决议的落实和提案

的办理;

2.建立与职工代表的日常联系制度,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3.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4.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

凡对所属基层单位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干部任免、薪酬福利、人力资源等方面拥有管控权的集团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保证职工通过集团企业和基层单位等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子(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建立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团企业要从自身经营决策管理权限出发,决定适应本集团企业组织架构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围绕集团发展规划、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等方面,确定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内容。

集团企业下属的子(分)公司、分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集团企业的要求和本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实际,确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事项,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管控和制约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下级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不能与上级职代会精神相冲突。

二、职工代表

(八)职工代表的资格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工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协商确定。

(九)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由所在选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车间、项目部、班组、工段、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从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企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等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并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依法参加该选区民主选举并获得该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十)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所涉及的事项,邀请一些有关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小组会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十一)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一般管理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比例

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企业职能部门正职以上的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单位的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二)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成立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十三)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2.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十四)职工代表的撤免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免:

1.因内退、离岗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

职责的;

3.因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

4.因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6.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职工代表因第3、4种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十五)职工代表的补选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条例》及本工作规

范规定的职工代表产生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十六)审议建议权

 

1.工作程序

(1)企业、工会应当就《条例》规定的审议建议事项按各自

职责起草报告或方案。企业和工会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重

要事项共同起草制订相关方案;

(2)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

告或方案;职工代表对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业和工会应当协

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3)企业、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做报告或对相关方案做情况说明,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权限范围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审议通过权

1.工作程序

(1)企业应当事先就《条例》规定的审议通过事项在与工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起草制订方案或草案;

(2)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协商修改方案或草案;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业和工会协商修改后,应当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3)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做报告或对相关方案、草案作情况说明;

(4)将相关方案或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权限范围

在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结果。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十八)审查监督权

1.工作程序

(1)企业、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方式,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

 

(2)企业、工会根据落实情况起草相关报告;

(3)在听取职工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权限范围

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十九)民主选举权

1.工作程序

(1)企业、工会依照《条例》规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人员;

(2)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之后征求单位的意见并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选举《条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但均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权限范围

以履行选举程序为必要条件,有关人员的产生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

(二十)民主评议权

1.组织实施

(1)民主评议工作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

(2)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3)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民主评议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

2.评议对象

(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3)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3.工作程序

(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与个别职工访谈听取意见;

(4)汇总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

(5)向被评议对象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6)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对民主评议测评中称职以上得票率低于60%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撤免建议。

4.权限范围

以评议、监督为目的,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管理考核体系。

 

四、组织机构

(二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应当告知全体职工,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相关情况。

(二十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规模较大、代表人数较多、会议处理事项较多时,可以设立大会主席团,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应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人数控制在三至十五人之间,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各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联席会议的程序一般为:

1.企业与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2.根据议题形成书面议案,并送交相关成员;

3.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相关事项,形成处理意见;

4.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内部报刊、内部网站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集体协商、薪酬福利、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工作、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小组)。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组织职工代表开展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可以聘请熟悉相关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委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负责人。

 

五、会议的召开

 

(二十五)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1.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生产经营重大调整、裁员等重大事项,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均可提议召开专题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3.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议题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企业在特殊时期(停产、半停产)召开职代会,职工代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在征求本选区职工对会议各项议案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委托书,并附对会议各项议案的具体意见,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代表代为表决,可视为出席会议。但每次会议委托票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且每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不超过2名不能参会代表的书面委托。

(二十六)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1.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企业和工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提交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相关材料;

3.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补选;

4.工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七)职工代表团(组)讨论

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议题进行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业和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十八)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组织召集,主要议程为:

1.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九)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推选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程一般为:

1.会议执行主席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有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做行政工作报告;

3.企业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4.工会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上次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和本次职代会提案处理情况向大会做报告;

5.工会就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分组审议讨论有关报告、方案或草案。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分组讨论,职工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7.职工代表进行大会发言;

8.听取需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

9.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民主测评;

10.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1.签订《集体合同》;

12.总结表彰;

13.党政领导总结讲话;

14.致闭幕词,会议结束。

会议议程可以结合企业实际,予以适当调减。

(三十)会后工作

企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大会档案。

 

六、工作制度

(三十一)提案工作

工会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期间或召开前,组织职工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

(三十二)巡视检查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调研质询,将巡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反馈,督促整改。

(三十三)质量评估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开展质量评估,并根据质量评估的结果,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三十四)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和工会应当通过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完善本单位的日常民主管理制度。

七、附  则

 

(三十五)企业应当依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本工作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六)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依照《河北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冀厂集字〔2009〕号)执行。

(三十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卫生、科研以及其他从事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三十八)本工作规范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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